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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程大学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2-05-14   来源:   点击量: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29号令),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与监督,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依据本办法负责组织评标专家的认定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按照招标项目的类别,分别建立基建工程、维修工程、医疗药品、图书、设备与物资评标专家库。

第五条 评标专家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同等专业水平是指获得国家认可的各类资格证书的人员。

3、熟悉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专业的技术经济规范和标准;

4、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对达不到第2点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领域工作经验丰富并且符合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按程序审核合格后,认定为评标专家。

第六条 评标专家的选聘。

1、评标专家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个人申请者应如实填写《西安工程大学评标专家资格申请表》,并将申请表交到招标办。单位推荐工作由基建处、后勤管理处、校医院、图书馆、实验室管理处、招标办负责。

2、资格初审。基建处、后勤管理处、校医院、图书馆、实验室管理处、招标办本业务范围内招标采购项目的专家进行初审。

3、资格审定。招标办将初审合格的专家资料复核汇总后,报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定。

4、建立评标专家库。招标办按照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定的评标专家名单,建立“西安工程大学评标专家库”。并通知取得评标资格的专家个人。

第七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标,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

2、对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违纪或不公正行为,有权向学校监督部门报告;

3、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4、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八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接受邀请的评标专家应按时参加评标工作,评标前不得透露自己参加某一项目评标工作的信息;

2、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3、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私下接触投标人,不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参加其他可能影响招投标公正性的活动,不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4、协助、配合学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询问;

5、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6、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九条 评标专家的确定

在校内组织的招标项目,按下述办法和程序进行:

1、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招标采购项目在项目评标前2个工作日向招标办提出书面申请。

2、招标办和纪委监察部门,在开标前24小时内,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所需人数的评标专家(在系统软件未安装之前,专家抽取方式由招标办和监察处协商确定专家,报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并逐一通知确认后,将名单打印、签字。

3、有下列情况之一,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难以满足评标需要的专家时,视招标项目的类别,由专项招标工作组推荐评标专家,报招标办由招标办报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确定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名单由招标办备案。

(1)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2)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

(3)专家库中满足条件的专家人数不够的。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标专家或干预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评标专家名单一经确定,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严格保密;如有泄密,抽取的评标专家名单全部作废。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汇同纪委监察部门重新按规定的程序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纪委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泄密者责任。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

招标办负责对学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集中考核”。

1、管理学校评标专家库信息档案。评标专家信息资料发生变更或因客观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应及时予以调整,以保证评标专家库正常运转;

2、更新、增补学校评标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以适应不断发展的评标工作需求;

3、组织评标专家业务知识培训;

4、组织对评标专家进行工作考核。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态度、工作纪律、工作业绩三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级。对届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专家,予以表彰奖励;对“不称职”者,可提出改进意见,或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十二条 评标工作完成后,由监督人员对评标专家履行职责表现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交招标办备案,作为专家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评标纪律要求。

评标专家在评标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部门给予批评或警告;情节严重的,经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同意,终止其评标资格;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2、有意隐瞒个人情况,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3、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4、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好处,妨碍评审公正的;

5、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招标办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